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3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 周岁至60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 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与有效保险金额,(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 1,000,000 元。(2)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按以下约定计算:①本合同生效后,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10%。②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内,其作为投保人或车主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保险机动车的使用性质登记为家庭自用车的车险保单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20%。a.在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内,上述车险保单均未发生过赔款支付的记录;b.在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末,上述车险保单中至少有一张车险保单状态为有效。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确定。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方式支付。本合同提供的交费期间有 3 年、5 年和 10 年三种。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交费期间一旦确定,不得变更。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4.2 宽限期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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