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保险金额与有效保险金额,(1)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同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 1,000,000 元。(2)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按以下约定计算:①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10%。②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内,其作为投保人或车主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保险机动车的使用性质登记为家庭自用车的车险保单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20%。a.在本附加险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内,上述车险保单均未发生过赔款支付的记录;b.在本附加险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末,上述车险保单中至少有一张车险保单状态为有效。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车辆出行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 自驾车或 公务车,因发生 交通事故遭受 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被保险人确定伤残时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车辆出行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车辆出行意外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 90%,每级相差 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的车辆出行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以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车辆出行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有效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和附加长期特定意外住院补贴合同同时终止。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5. 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本附加险合同相应栏目。在本附加险合同相应栏目所载明的现金价值是未发生车辆出行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情况下的现金价值,若我们已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过车辆出行意外伤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将按有效保险金额中已给付的比例相应减少。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