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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老年特定疾病保险条款利益演示投保核保及理赔规则.zip

  • 更新时间:20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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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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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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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本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 10 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合同。如果您认为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 10 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合同。您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收取成本费人民币 10 元。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合同的内容。对本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条款第3.3 款的约定执行:一、骨质疏松症合并特定骨折手术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 初 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骨质疏松症合并特定骨折手术”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骨质疏松症合并特定骨折手术保险金,此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二、老年特定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老年特定疾病”术语项下的一种或者多种老年特定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老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四、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最多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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