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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三星中银圆利定期寿险条款费率.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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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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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90 日后非因 意外伤害(见释义一)导致身故或 身体高度残疾(见释义二),本公司(见释义三)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不受上述90 日的限制。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9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身体高度残疾项时,本公司只给付一项高残保险金。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见释义四),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五),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六)的机动车;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见释义七)。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本公司按减少部分对应的比例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第七条  保险费及宽限期间,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应付日等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交付。若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间。宽限期间内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须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第八条  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宽限期间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若投保人选择了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本公司以 现金价值余额(见释义八)自动借款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现金价值余额小于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在未来一年的 利息(见释义九)和投保人在本公司的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在未来一年的利息之和时,本公司将不提供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若本合同附有附加合同,本合同及其所有有效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须一并垫交。第九条  保单借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向本公司书面申请保单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保单现金价值的 80%;每次借款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相应限额。当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及利息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投保人部分还款的,其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借款利息,然后用于偿还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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