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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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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分期缴纳保险费的,在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 保险费应缴日(见 8 名词释义)前缴纳当期应缴纳的保险费。宽限期 3.2,如果您超过保险费应缴日仍未缴纳保险费,从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60日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主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先扣除未归还款项(见 8 名词释义)。宽限期届满,您仍未缴纳保险费的,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效力中止与恢复 3.3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将不分配红利,且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偿还未归还款项的当日 24 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

如何领取保险金,这部分讲的是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受益人,4.1 本主险合同所指的受益人包含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出具批单。5 5 如何退保,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随时申请退保,退保可能会有损失。犹豫期 5.1 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我们给予您 15 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主险合同。如果您确定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的申请,连同本主险合同及所有保险费发票原件,在本主险合同签收后的次日起 15 日内,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给我们,即可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缴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寄邮戳当日 24 时起解除,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现金价值 6.1 本主险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主险合同 保单年度(见 8 名词释义)末的现金价值。

保险单借款 6.2,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您的本主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借款。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将向您提供借款。我们将就您所借款项收取 利息(见 8 名词释义)。最高可借款金额为本主险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扣除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及利息的余额(因垫缴到期保险费时不受此限)。借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如逾期未偿还,则未偿还的利息将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计算利息。如果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及利息达到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的垫缴 6.3 您可以选择该项利益,如果您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而本主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本息之后的余额,足以垫缴到期保险费的(含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我们将按第6.2条保险单借款的方式自动借款给您,为您垫缴该期保险费,本主险合同及附加合同仍然有效。如果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本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缴到期应缴的保险费(含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及附加合同自宽限期结束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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