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分讲的是您拥有的其他权益。现金价值 6.1 本主险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保险单借款 6.2,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您的本主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借款。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将向您提供借款。我们将就您所借款项收取 利息(见 8 名词释义)。最高可借款金额为本主险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扣除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及利息的余额(因垫缴到期保险费时不受此限)。借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如逾期未偿还,则未偿还的利息将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计算利息。如果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及利息达到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的垫缴 6.3 您可以选择该项利益,如果您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而本主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本息之后的余额,足以垫缴到期保险费的(含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我们将按第6.2条保险单借款的方式自动借款给您,为您垫缴该期保险费,本主险合同及附加合同仍然有效。如果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本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缴到期应缴的保险费(含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及附加合同自宽限期结束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因此改变。合同效力的终止 7.6 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发生时,本主险合同的效力终止:(1)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2) 因本主险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第 3.3 条办理复效的;(3)因本主险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形而终止。诉讼时效 7.7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未归还款项的偿还,7.8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办理终止保险合同、复效、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时,如您有未归还款项,需先行归还我们或由我们在给付款中扣除。变更保险合同 7.9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变更本主险合同,您的变更申请经我们双方协商一致后,以批单记载为准。如果您向我们申请减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须同比例减少,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您申请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减少部分视为部分解除合同,我们将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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