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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附加百万护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费率现金价值.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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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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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7.1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7.2 (JR/TOO83-2013)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双方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其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本公司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合并前次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较严重的意外伤残等级的,本公司按较严重的意外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伤残本附加险合同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相应等级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均不能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本附加险合同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以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附加险合同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2.3.3 驾驶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之后(不含当天)至 70 周岁的 合同年生效对应日7.3 之前(不含当天),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 自驾车7.4 期间,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驾驶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驾驶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自驾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自驾车的车厢时开始,至被保险人离开自驾车的车厢时止的期间。

乘坐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自驾车期间,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乘坐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乘坐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自驾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自驾车的车厢时开始,至被保险人离开自驾车的车厢时止的期间。2.3.5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合法乘坐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 7.5 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乘坐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或甲板)时开始,至被保险人离开水陆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或甲板)时止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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