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种类及构成,您作为投保人,与 我们订立的合同为恒安标准附加少儿长期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附加少儿长期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本附加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文件、声明、批单、现金价值表、协议,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主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等均为本附加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本附加条款与主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或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不一致,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我们在本附加条款第 6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的通知,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查勘、检验等项费用,但因 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如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发生保险事故,而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不及时通知我们,且延迟至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两年后提出理赔申请的,如经我们调查发现存在影响本附加合同承保决定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形,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在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准确填写在投保申请书上。如果发生错误,我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您退还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该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年龄申报不真实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但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并依据本款第二、三项办理。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少于应交的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不足的部分。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的,我们将无息退还多交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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