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责任)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 意外伤害(见释义 8)以外的原因,确诊 首次患有(见释义 9)本合同所定义的 轻症疾病(见释义 10)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5%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特别提示和说明: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每种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但本合同下其他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可以再行给付,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当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四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2、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首次患有符合本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 费 (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责任),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我们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三. . 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责任)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 中症疾病(见释义 11)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向被保险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特别提示和说明: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每种中症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但本合同下其他不同种类的中症疾病可以再行给付,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当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二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2、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 费 (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责任),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我们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第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3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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