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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至爱家传终身寿险保险产品条款费率现金价值.rar

  • 更新时间:201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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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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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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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当日)因 意外伤害( ( 见释义 6 6) )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且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05%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且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3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欠款的扣除,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尚未偿还的保险单借款或尚未支付的保险费,我们将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后再行给付。第十五条 保险单借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满后,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保险单借款,您提供的借款材料及借款额度经我们同意后,向您发放保险单借款。累积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如果有附加合同)当时 现金价值净额( ( 见释义 1 15 5) )的 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 180 天。在保险单借款期间,将按我们公布的保险单借款利率计算保险单借款利息。特别提示和说明 :当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所欠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您与我们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仍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即自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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