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本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 10 日的犹豫期(通过商业银行投保的,犹豫期为 15 日),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合同。如果您认为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合同。您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合同的内容。对本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 A、B、C、D、E 五组,详细疾病分组信息请见本条款第 6 条中的 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只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最多给付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每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距上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大于 180 日。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初次罹患并被确诊为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本条款 2.3 项下“一、轻症疾病保险金”、“四、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五、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和“六、身故保险金”责任均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后,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除首次重大疾病对应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后,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除前述两次重大疾病对应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后,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对应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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