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的日 保单周年日(见 11.1)、度 保单年度(见 11.2)、日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1.3)均以生效日计算。1.3 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 有效身份证件(见 11.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2.2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3 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详见本条款 3.2)或“重大疾病”(详见本条款 3.4);(二)因导致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 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见 11.5)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轻症重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 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11.6) 专科医生(见 11.7)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1)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年龄未满 66 周岁(见 11.8),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乘以 4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年龄已满 66 周岁(含),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 4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年龄未满 66 周岁,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年龄已满 66 周岁(含),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3.3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 累计已交保险费(见 11.9);(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 现金价值(见 11.10)。
年金转换选择权,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含),若本合同交费期间已满且各期保险费均已交纳,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以申请与我们签订年金保险合同,即将申请时本合同全部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购买年金保险。该年金保险的年金给付标准按照购买该年金保险时我们提供的年金给付标准确定。您行使年金转换选择权时,仅可购买本公司指定的年金保险产品。您在保险期间内限行使一次年金转换选择权。若您申请将全部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购买年金保险产品,则本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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