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阳光人寿臻悦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1.2 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计算。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须合并主合同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详见本条款 3.2)或“重大疾病”(详见本条款 3.4);(二)因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主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轻症重疾保险金,我们将本附加合同保障的“轻症重疾”分为 5 个组别,每一组别对应的疾病种类详见“3.1 轻症重疾的范围”。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 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11.1) 专科医生(见 11.2)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每组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且累计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以五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1)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确诊时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在其结婚或子女出生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 30日内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均未发生保险事故;(2)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3)被保险人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未满 51 周岁。被保险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无需提供健康声明并免体检,基本保险金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仍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但需依据申请时我们的政策补交相应的保险费差额。基本保险金额增加以两次为限,每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以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为限,累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高于 50 万元,且增加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高于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高承保金额。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结婚、子女出生的有效证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自被保险人结婚或子女出生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生效。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必须随主合同同时申请,不能单独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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