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1)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详见本条款 3.2)、“重大疾病”(详见本条款 3.4);(二)因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主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2)投保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详见本条款 3.4);(二)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投保人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和投保人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相应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轻症重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重疾保险金仅给付一次。自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之日起,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以下两者金额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1)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主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主合同交费年数)乘以主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主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附加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附加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若投保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1)投保人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未满60周岁;(2)投保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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