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阳光人寿成长关爱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1.2 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计算。1.3 3 犹豫期 自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须合并主合同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30 年,自生效日零时起计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3 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A 组重大疾病”或“B 组重大疾病”;(二)因导致 “A 组重大疾病”或“B 组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A 组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我们将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 A 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1)被保险人经 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11.1) 专科医生(见 11.2)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A 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2)被保险人患 A 组重大疾病之前未患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B 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 A 组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距最近一次 B 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首次确诊日已满 365 日。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A 组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B 组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我们将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 B 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1)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B 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2)被保险人患 B 组重大疾病之前未患过本附加合同约定 A 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 B 组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距最近一次 A 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首次确诊日已满 365 日。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B 组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器官移植导致的 HIV感染,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后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2)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器官移植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3)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本公司承担本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 2.4“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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