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 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 100,000 元。若发生减保或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基本保险金额变更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 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1)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确定。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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