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5 天至 70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 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保险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年龄、交费期间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 祝寿金金额 本保险祝寿金金额按份计算,每份的祝寿金金额根据投保年龄、交费期间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祝福金 自本合同第 5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关爱金,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未满50周岁的,自本合同第10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保险费总额的10%给付一次关爱金,直至本合同第19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以较早者为准)。
祝寿金,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已满 41 周岁且未满 50 周岁的,在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祝寿金金额给付一次祝寿金。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已满 50 周岁的,在本合同第 10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祝寿金金额给付一次祝寿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或 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 10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不含第 10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 10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含第 10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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