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况:2018年8月,某市分公司销售人员刘某听说一些小道消息后,通过微信朋友圈自行编写发布一则诋毁同业信息,称华夏保险某公司高管携款潜逃。同业公司发现后,投诉至监管部门,称该信息严重损害了其商业信誉,引发客户群体性事件,要求监管部门严肃查处。典型案例,案例情况:经调查,销售人员刘某无确切信息来源,就在自媒体上发布未经核实的诋毁同业的信息,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引发了同业公司的投诉抗议,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根据规定,公司对刘某作出如下处理:责成刘某书面向华夏致歉,并主动在其朋友圈发布声明,承认所发信息纯属捏造。对销售人员刘某违规记10分,记扣人民币3000元,取消当期及下一期考核期晋升资格及一年内评先表优资格;对刘某主管扣罚2000元。
省分公司总经理室召集相关部门专门部署处理措施,第一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排查和处理,期间多次向监管机构进行专门汇报;省、市公司领导多次上门拜访本级华夏公司高管,取得对方的理解认同;对经营单位个险部、收展部经理以及个险渠道分管总经理通报批评并分别扣罚2000元。案例评析:该事件的起因很小,只是刘某动动手指、发一个微信信息,但是事件的处理过程却是省、市公司进行了约一周的多方协调和努力,最后才取得了一个将损失控制到最小程度的处理结果。
根据《刑法》246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案例评析:如果不及时制止、不妥善处理,销售人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7号)合法合理使用自媒体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对不实言论做到不制造、不相信、不传播;对于涉及保险产品介绍、销售政策和营销宣传推介活动的,应以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为准,严禁保险从业人员自行编发;对于不涉及保险产品介绍、销售政策和营销宣传推介活动的,应当经公司审核管理;严禁转载未经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审核的营销宣传信息。
《关于进一步规范销售人员微信朋友圈信息发布的紧急通知》(国寿人险苏个函〔2017〕 224号)严禁发布或转发虚假的涉及公司产品信息及公司获得的荣誉奖项等方面的信息;严禁发布或转发未经授权的明星、名人肖像、录音、视频等信息;严禁发布或转发虚假的涉及行业政策、监管规定等政策信息;严禁恶意诋毁同业公司或曲解行业监管处罚信息;严禁片面比较、贬低其他金融理财产品;严禁发布或转发以开门红“专供”产品或年关“专供”产品信息,涉嫌“炒新”、“炒停”、“炒专供”违规销售行为。负面信息不得转发评论,截图上报随手点击举报,广告投放禁用顶级词汇,不明图片切忌随意使用,同业宣传不准参与炒作,借鉴有益不断创新超越,名人轶事防止借题宣传,官方双微禁止私自套用,依法合规增加合规意识,公司形象大家共同维护。合规要点提示之三,自媒体信息传播快,发布行业信息需谨慎!不擅自发布非公司官方来源的产品销售政策信息;不发布不实信息、负面信息和侵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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