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保险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保险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除首次重大疾病对应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除前述两次重大疾病对应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产品案例演示,安女士,女,30岁,年交保费6070元,保险金额20万元,意外伤害保障额度10万,安女士35周岁时,确诊首次轻症,获赔了6万轻症疾病保险金,并豁免了后期15年的应交保费91050元,安女士38周岁时,确诊第二次轻症,获赔6万轻症疾病保险金,第三次轻症,获赔6万,第四次轻症,获赔6万,第五次轻症,获赔6万,安女士确诊首次重疾,获赔20万,第二次重疾,获赔20万,第三次重疾,获赔20万,第四次,获赔20万,第五次重疾,获赔20万,合同终止,安女士累计缴纳了5年的保费30350元,累计获赔10次疾病保险金130万元。安女士35周岁时,确诊首次轻症,获赔了6万轻症疾病保险金,并豁免了后期6年的应交保费30350元,安女士确诊首次重疾,获赔20万,安女士确诊第二次重疾,获赔20万,安女士确诊第四次重疾,获赔20万,安女士确诊第五次重疾,获赔20万,合同终止,安女士确诊第三次重疾,获赔20万,安女士累计缴纳了5年的保费30350元,累计获赔一次轻症,五次重疾,共获赔106万保险金。轻症/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保障自第一次重疾保险金给付后终止。
产品案例演示,假设情景,轻症疾病保险金,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保险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保险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除首次重大疾病对应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除前述两次重大疾病对应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产品案例演示,宝宝,男,0岁,年交保费3489元,保险金额30万元,附加投保人身故豁免、投保人重疾豁免,传统产品重疾事故发生后合同即终止,臻爱倍护事故发生后合同不终止,继续生效。这是臻爱倍护与传统产品的最本质的区别,这种本质区别使得所有传统产品都无法与之比价。多次赔付的保费豁免才是真正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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