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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与合规概述销售误导教育79页.pptx

  • 更新时间: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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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公司销售队伍的品格但个别销售人员因认识不足,导致了销售行为的瑕疵,引发了一些不良后果本课程将帮助您掌握相关行为规范,维护您的职业安全。有人埋怨,如今什么都不缺,唯独缺少“诚信”。假钱、假药、假证、假货、“假人”,让人感到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不是假的,没有什么是可以信赖的。在诚信缺失的当下,社会急切呼唤诚信,各行各业也呼唤着诚信。接下来讲师让学员思考一个问题:诚信对保险营销员意味着什么?身为给千家万户送去关爱的我们,更要诚信。

1、对于保险公司及营销员来说,如果实际运营中不讲诚信,短期内的好处是获得一时的利益,但最终的结果却是失去客户的信任。而如果在销售的各个环节都讲诚信,可能一时会看不到具体的利益,但是通过长期的 经营之路,客户对公司及营销员的信任将成为其事业的砝码,最终的受益者必将是保险公司与保险营销员自身。

2、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实际的保险业务中,由于其专业性较强,客户往往由于对保险的不了解而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如果保险营销员不切实履行如实告知等诚信业务,不将保险合同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一旦出险,客户的利益将极有可能受到损害。由此可见最大诚信对被保险人利益的维护。

3、对于整个保险行业:保险业作为经营危险和信用的特殊行业,对诚信的要求更为严格,如果社会信用缺失和社会法制不健全,造成保险领域发生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况,将不仅会干扰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会危及到社会大局的稳定。因此在保险业提倡诚信是保险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保险业相比其他行业需要诚信。主要原因:1、无形产品。保险商品看不见、摸不着,没有实体;2、复杂的金融产品。一般客户难以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特性和作用;3、长期合同:保险并非一次性交费,需要10年、20年的缴费。这三大特性意味着我们的保险营销比其他行业更需要诚信:对产品客观,对客户负责。(提示:图为华夏人寿保险合同,提醒学员认识了解)

如前所述,保险业由于其产品的特殊性,实际销售的是信用。只有领悟诚信的重要性,才能真正遵守寿险营销的诚信信条。特别是保险营销员的职业“五不”要求。保监会联合公安部门、司法机关重点打击三类保险欺诈行为: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20104月至20125月期间,陈某为某寿险公司**中心支公司的销售员。2010814日,陈某为客户杨某办理了两全险,保费20.2万元;2011215日,陈某为客户赵某办理了两全险,保费50万元;2011512日,陈某为客户王某办理了两全险,保费100万元。这些两全险的投保人均可用保费保单作抵押贷款。

案例:欺诈客户2011426日和20111220日,陈某假冒赵某、王某的授权和签名,擅自为客户办理了保单权限升级,并以保单变更手机号或家庭住址为由,骗取三人的身份证,以三人的名义在邮政储蓄银行开户,用伪造的资料及三人的名义在保险公司申请保单抵押贷款。从20114月至20125月期间,陈某以客户的名义骗取抵押贷款30笔,总计金额136.71万元,除为公司业务支出11万元以外,其余全部占为己有。——中保协20145月公示《十大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

处理结果被告人陈某犯贷款诈骗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未归还的贷款。欺诈后果严重,不仅有经济处罚,严重者还会被判刑。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20158月,**保监局在对某寿险**分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个别银保客户经理利用虚假电话回访欺骗消费者。经调查,银保客户经理董某通过个人购买电话卡号,将其作为消费者联系方式填写在投保单上,利用手中掌握的信息(如消费者身份证号码等),冒充消费者本人接受公司电话回访。为防止消费者产生疑虑,董某再以公司名义对客户进行电话回访,对影响投保的重要事项避而不谈,而消费者本人并没有接到公司电话回访,没有得到相关重要事项的提示(如犹豫期退保等)。——中国保监会关于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通报(保监消保〔201626)

案例:误导客户处理结果针对该问题,**保监局对该寿险**分公司罚款6万元,对该公司银保业务部经理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私制并使用违规宣传材料

20141月,**保监局接到保险消费者投诉,反映有银行在代理某寿险**分公司业务时存在违规宣传问题。调查发现,该银行网点职场内摆放自制宣传资料,以及带有误导性内容的保险产品宣传展板和摆台。

经核实,相关违规宣传资料存在“每年存一万”、“支取”、“本息”等混淆银行产品和保险产品的表述,且部分宣传资料载有保险产品年化利率不低于4.4%的书面承诺。(该款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为2.5%,最低保证利率之上部分是不确定的)——中国保监会关于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通报(保监消保〔201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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