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28天---60周岁,交费期间:10年、20年、30年,保险期间:终身,1、什么人可以买、交多久、保多久?(二)投保范围,1、重大疾病:100种(与国寿福至尊版一致),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特定重大疾病:男性七种、女性七种、少儿七种,被保险人因意外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特定重大疾病:50种(在国寿福至尊版基础上新增20种,仅一次赔付),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国寿康宁终身两全保险(2019)保险责任,身故保障,18岁前:退还本附险所交保费。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8岁后:按本附险所交保费160%、140%、120%三个档次退还,A:四十一周岁前,按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费16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B:四十一周岁——六十一周岁前:按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14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C: 六十一周岁后身故,按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12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或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3)举例说明:40岁康先生,投保康宁2019组合,年交保费12000元,选择20年交,附加险选择60岁满期。交满即返本:60岁退还主险和附加险总保费24万的110%26.4万;保障到终身: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障呵护到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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