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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御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19-05-24
  • 资料大小:612K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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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御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本合同的英文代码为 BRMCCI2。1.2 投保范围,凡出生满 30 天至 55 周岁1 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对于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 18 周岁(含)以上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保险期间,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足额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计算。1.4 犹豫期,我们给予您 15 日的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 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退还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之日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但如果您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要求解除本合同时,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原件;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三、首期发票。

保险金额,一、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二、重大疾病保险金额,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含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3 ),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含当年度保险合同周年日)重大疾病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以年单利形式递增,直至增加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为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停止增加。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1.7 7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轻症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 等待期7 (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轻症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相邻两次轻症的确诊日期相隔不少于90 天 ( 含 ) 。同一种轻症,我们仅 给付一次轻症保险金 。自首次轻症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我们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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