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性,投保范围宽,出生28日以上、60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国寿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条款主要内容,[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本产品已停售,本公司将不再接受续保。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一、保险金额:本合同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二、给付比例: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为100%。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起三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在本公司认可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医疗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余额根据本公司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因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医生费、药品费,但不包括化学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合同给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以本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八、本合同生效时未如实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九、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十、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十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十二、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十三、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六、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