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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税优健康保险销售政策制度条款解析卖点风险分析实务54页.pptx

  • 更新时间:201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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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健全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

2012年以来,国务院多项政策文件提出要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商业健康保险服务社会医疗保障的重视和期待。20155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试点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运用更多资源更好保障民生。保监发[2015]82号明确经营资质、产品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系统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明确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保监厅发[2016]2号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上线内容、与健康险平台对接上线流程以及沟通机制。财税[2015]56号确定税优健康保险的受益人群和优惠标准,明确开展试点。

财税[2015]126号确定税优健康保险的试点地区、示范条款、最低保险责任、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征管等事宜。保监厅发[2016]1号明确开展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有关事项,对产品报批、税优识别码、业务宣传、业务监管等提出要求。2017428日财税[2017]39号自71日起,将个人税优健康险保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2017519日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明确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

公司第一批通过中保信平台对接验收9家保险公司获得经营资质;人保健康、阳光人寿和泰康养老产品获批,并陆续上市销售公司召开税优健康险产品上市暨首单新闻发布会,公司正式开展税优健康险销售工作人保健康、阳光人寿和泰康养老第一批获得经营资质公司两款产品获批税优健康保险在全国范围推广。医疗保险责任投保人群投保人群示范条款示范条款医疗保险责任首次投保时未罹患既往症的首次投保时已经罹患既往症的AB款。

单位:人民币目标人群: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且经过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保障需求的人群。目标人群: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且经过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个人负担的大额医疗费用有保障需求的人群。产品名称国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2016版)国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B款(2016版)投保范围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投保时正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纳税人群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投保时正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纳税人群。保险期间一年,保证续保最高至被保险人年满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一年,保证续保最高至被保险人年满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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