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保单的现金价值退还投保人——由此我们得出一个结论,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财产。那么作为普通自然人的投保人,不可避免的会遇到生老病死等现象,其中有一种很微妙的现象,当保单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被保险人尚在世因此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投保人死亡,这张保单将何去何从?既然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财产,那么投保人去世,这张保单的现金价值就与投保人的其他财产没有区别,都进入了继承程序,由投保人的继承人进行分配。
举例,张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子,与现任太太育有一女,为了女儿的教育,张先生作为投保人为女儿购买了一张年金保险。几年后张先生不幸意外去世,这张保单的现金价值与张先生的其他房产、存款并无本质区别,由张先生的继承人(现任太太、儿子、女儿)继承。在实践中我们的做法是张先生的全部继承人达成一致,一起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人变更。但对于某些家庭关系复杂,家庭成员利益多样的家庭,并不是所有的继承人都能达成一致,如果此时张先生的儿子提出反对意见,那么这张保单将按照《继承法》所确定的规则在张先生的继承人中进行分配。如果太太想继续为女儿保全保单,则需要将儿子所占的份额支付给儿子以保全保单,否则只能退保,并将退还的现金价值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在现实中,类似张先生的情况不胜枚举。泰康主打的大额年金类产品中就有一半以上是父母给孩子投保,而根据自然规律,往往父母要比孩子先去世,待未来几十年后投保人去世时,由于保单的存续时间长,现金价值会非常高,那么如何保证保单不因投保人的去世而被分割,就成为了不容忽视的问题。
如何解决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去世的困境,其实答案很简单,投保人生前订立一份遗嘱,交待清楚自己身后保单利益归被保险人或指定的某个与被保险人利益一致的人。但是普通的遗嘱执行程序较复杂,于是应运而生了一种新的工具——“第二投保人协议”,即投保人生前将一份关于保单利益如何处理的自书遗嘱备份给保险公司,投保人去世后,新的继承人直接依据该遗嘱而取得属于投保人的保单利益。“第二投保人协议”的实质是投保人的自书遗嘱,其选择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有共同利益的其他人作为第二投保人,在投保人去世后受领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包括缴纳保费的义务,也包括退保并领取现金价值的权利。
“第二投保人”是所有投被保非同一人的大额保单的标配。所谓大额保单,是指保费高的保单,自然相应的现金价值也高,所承保的利益也高。价值高的东西,将来发生争议的可能性就大,而一旦保单因投保人去世被分割,不仅背离了投保人购买该保单的初衷,还损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如前文举例的张先生,如未设立第二投保人,张太太想继续为女儿的利益而保全保单,将面临着与张先生儿子沟通,支付儿子相应份额的现金价值,或退保三种选择。而如果设立了第二投保人,张先生去世时女儿未成年则张太太作为第二投保人继续持有保单,女儿成年则女儿自己作为第二投保人持有保单,不仅能实现张先生投保之初衷,更有助于保护女儿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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