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 60 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第 1 至第 25 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第 1 至第 25种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续保或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 60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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