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国寿计划生育母婴安康定期寿险条款》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为妊娠满二十周之日零时起至妊娠终止后满二十八日的二十四时止,对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为活产出生之时起至出生后满二十八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中,附带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的,按保险单载明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额乘以特定先天性疾病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见附表,右图),给付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额时,本合同该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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