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特别生存金 在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与本合同生效年满六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均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 1.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金; 2.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七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1.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24%给付年金; 2.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32%给付年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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