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鑫尊宝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C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八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一次性交付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五条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男性被保险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不得早于 60 周岁;女性被保险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不得早于 55 周岁。第六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养老年金,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养老年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养老年金。自养老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养老年金,给付比例由养老年金受益人在申请时与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申请当时本公司的规定。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养老年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养老年金;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第七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 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向投保人 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 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保险费,本合同保险费分为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转入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一、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交付。交费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但必须符合投保当时本公司的规定。二、转入保险费,指自指定保险合同转入的生存类保险金、红利(仅适用于指定保险合同为分红型保险)。转入保险费的交纳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三、追加保险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追加保险费。本公司有权调整交纳追加保险费的规定,投保人申请追加保险费须符合申请当时本公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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