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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惠禧宝年金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惠禧宝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惠禧宝年金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已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指定保险产品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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