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优享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优享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所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优享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保险金额
一、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已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之和。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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