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还列明了“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负面清单”,分别从产品条款设计、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厘定、产品精算假设和产品使用管理五个方面,一共列出了52条需要自查、整改的现象。
完全是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贯彻“保险姓保”的具体表现。
第一条:条款文字冗长,重点不突出,不通俗,不易懂,不便于消费者阅读理解
第九条,条款中的重要释义不符合消费者通常理解。例如:癌症释义中未包含“原位癌”责任。
第十八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对恶性肿瘤责任重的甲状腺恶性肿瘤进行单独处理,责任设计不合理,设置较低的保险金额,变相缩小产品的保障范围。
第二十二条,疾病保险产品条款中不合理地约定被保险人确诊所保疾病后,需生存一定期限方可获得保险金给付。
第三十四条,重疾险产品的参数调整管理办法中设置调整疾病种类及定义。
以上几条,全都是重疾险最受关注的地方;这里的整改方向,完全朝着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向进行。
目前,所有重疾险都将原位癌列为轻症责任,无一幸免。
百万医疗
第二十四条,费用补偿性医疗保险,为追求营销噱头,在严重缺乏经验数据、定价基础的情况下,盲目设定高额给付限额,并在短期健康保险中引入“终身给付限额”“连续投保”等长期保险概念,夸大产品功能,扰乱市场秩序。
再以具有投资理财功能的分红、万能险为例:
第三十八条,通过可以调整投资连结型产品投资安排,使投资收益率在一定时间内为固定值,且在销售宣传时明示或暗示产品为“保证收益”,误导消费者,与投资连结型产品投资风险由消费者自行承担相违背。
第三十九条,分红型产品分红演示中使用的股东、消费者之间的分红比例,给予消费者的比例高于公司实际分红中给予消费者的分红比例,夸大分红收益,误导消费者。
市场正以前所未见的方式打开
无数的答案等待我们去实践和验证。
首先,文件中的合理与不合理应该如何界定?
如上述第二十二条中,对于疾病生存期的要求,是有生存期就不合理?还是生存期长短不合理?
另外,在重疾险方面,部分整改内容已经与现行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相违背,是否将重新修订使用规范?
定义修改?
第二,文件中已经数次提到“避免销售误导”
如果产品整改是从设计端的源头进行规范,那么可以想见,下一步极有可能直接面向市场,对市场上的销售乱象进行肃清。
第三,产品发展方向待验证
大规模整改之后,产品监管进一步收严,一个可能的结果是产品同质化加剧。
内地保险市场的产品创新、迭代、进化将会如何演进?
第四,公司竞争方向或改变。
产品责任同质化,产品间差异不断缩小,价格战式的竞争是否还可持续?
公司之间的竞争将会如何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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