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公司系统内发现其他单位销售人员微信朋友圈传播不实信息,该行为涉嫌违规,并引起监管部门关注,收到省分公司纪委通报批评。为杜绝此类行为发生,市分公司监察部在本次诚信合规教育日呼吁广大销售人员从现在起,禁止传播非官方发布的任何不实信息。禁止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微信转发“**保险公司被中国人寿接管”虚假信息,涉嫌诋毁同业公司,微信宣传“下单送黄金”、“买**送**”、“买**赠**”等话术,涉嫌承诺给予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
在朋友圈发布以“金融房产证”等其他名义宣传销售产品,与同业公司产品作不如实或片面对比,夸大产品收益,使用“存”、“返本”、“理财收益”等违规字眼,朋友圈中涉及图片中产品宣传内容的,请立即删除!销售风险提示:在销售、宣导产品时,要认真研究保险条款,不得将账户短期收益混淆为长期收益,不得出现虚假陈述和误导内容,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与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作片面比较,不得出现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在产品宣传、销售过程中不得以产品停售为噱头进行宣传炒作,不得制定针对停售产品的促销政策或进行销售误导,不得使用“停售”“限售”“限时限地限额”等误导语句进行炒作,不得将保险产品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进行宣传。邀请客户(准客户)参加产品说明会时要明确说明产品说明会目的,不得采取欺骗方式。对微信朋友圈中关于“炒停”的相关信息,不得转发,不得随意评论。
介绍产品收益的税收情况时,应当如实告知,不得进行类似收益免税的误导性宣传。使用的宣传资料不得缺少风险提示内容:上述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利益分配是不确定的。各级销售人员应加强对各类产品条款内容的学习,若因自身原因不了解公司产品而未向客户如实告知的,将追究销售人员责任,对发现销售人员存在销售误导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销售人员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给予记分、扣款、限制评先表优、解除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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