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肿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保险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保险条款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保险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保险条款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返还保险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保险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保险条款约定的原位癌,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保险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保险合同约定的原位癌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保险条款约定的原位癌,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返还保险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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