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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福瑞安康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优享版利益条款3页.doc

  • 更新时间:201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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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福瑞安康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优享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福瑞安康年金保险(分红型)(优享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福瑞安康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优享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千日为限。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六、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七、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八、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九、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十、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十一、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十四、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五、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九、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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