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且于等待期(9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备注:对于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及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对于本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其给付条件按本条第五款(1)执行;对于本合同的特定癌症康复保险金,其给付条件按本条第五款执行。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因患第二类重大疾病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而符合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条件,且于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则本公司除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障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特定恶性肿瘤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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