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 v 您有减保的权利…………………………………………………………………第3.5条 v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第3.6条 C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5条 v 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v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3.2条 v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第 6 条 v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 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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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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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合同构成 | 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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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投保范围 | 1.被保险人范围:凡年满18周岁(详见释义),男性不满51周岁、女性不满56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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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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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合同内容变更 |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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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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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合同终止 |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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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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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保险金额 |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条款第2.3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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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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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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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1 疾病保险金 | 本合同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保险金保障的疾病范围包括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详见释义)和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所有疾病分为5组(详见本合同附录《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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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单一组别内所有疾病(包括该组别中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下同)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和,下同)以该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为限;本公司对单一组别内所有疾病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该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时,本公司对该组别内的各项疾病不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责任。 单一组别给付限额是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某一组别内所有疾病(包括该组别中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和)的上限,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具体见《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所有疾病的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限额,按下列规定确定: 1.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以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之和为限,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之和时,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以后,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和之后给付金额之和)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如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已达到或超过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自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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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本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项轻症疾病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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