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投保范围 凡年满 18 周岁(见释义 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 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 1 周岁至 17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2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 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合众一年期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 同”是主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1.3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 明。 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 任的日期。 1.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5 投保信息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住址或 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以 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新住所或 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6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申请解除本合同。申请解除本合同时,请 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2)。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3)。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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