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嚴重病況之定義
癌症 1. 原位癌
癌細胞的局部自行生長而沒有浸潤正常組織。「浸潤」是指浸潤透過上皮基膜。就基本計劃而言,原位癌只限於發生在:
子宮頸(程度須為 CIN III,並為病理組織學所確認為原位癌);
乳房;
子宮;
卵巢;
輸卵管;
陰道;
睪丸;
大腸及直腸;
陰莖;
肺;
胃及食道;
泌尿道;或
鼻咽。
原位癌必須由病理活組織檢測結果作證,並經相關醫學範疇的註冊專科醫生確認。單憑臨床及細胞診斷將不足以符合本準則。如要符合就同一早期嚴重病況獲發第二次賠償,有關原位癌必須位於上述器官其中之一,而且與第一次索償並獲支付賠償的相關器官不同。若器官由左右兩部分所構成(乳房、輸卵管、肺、卵巢及睪丸),則左右兩部分將被視爲一個及相同的器官。
2. 次級侵害性惡性腫瘤次級侵害性惡性腫瘤指以下任何一種惡性腫瘤情況: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不包括 RAI 零期);或
最少為 AJCC 第二期或以上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上述病況的診斷必須有病理活組織檢測結果作證,並經相關醫學範疇的註冊專科醫生確認。與心臟相關的疾病
3. 主動脈瘤
主動脈瘤指腹部或胸椎主動脈瘤,而經適當的造影檢查證實主動脈直徑增大至最少 55毫米。診斷必須經註冊心臟科專科醫生或血管外科醫生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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