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老年恶性肿瘤危重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老年恶性肿瘤危重疾病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书、现金价值表以及与保险合同有关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6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应当在18周岁(含)以上,并且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符合我们的要求且身体健康者,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您完成投保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保险合同成立。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起,保险合同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保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
2. 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3. 保险合同效力依据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止,未在中止期间内恢复效力的;
4. 保险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保险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0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合同。如果您认为保险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10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合同。您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保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收取成本费人民币10元。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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