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在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扣除从其他渠道获取的医疗费用补偿、不扣除门诊、住院产生的自费药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等额减少。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为限。但在前面各保险年度未使用完的医疗保险金限额可以累积到以后的各保险年度使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理赔后,主险基本保险金额及其对应的现金价值相应减少,主险保费将按剩余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交纳,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若主保险合同为增额分红保险,本公司将同时退还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可能分配的终了红利。
180天内因疾病导致重疾:给付附加险已交保费,附加合同终止。
因意外或180天后因疾病导致重疾: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额-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
理赔后,主险基本保险金额及其对应的现金价值相应减少,主险保费将按剩余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交纳,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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