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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国寿鑫福年年年金保险等两款产品的业务管理,按《寿险实务》、《核保手册》、《再保险手册》、《保全实务》、《理赔实务》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并补充如下实务要点:
第一部分 新契约
一、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国寿鑫福年年年金保险两款产品需共同投保,不得单独投保;如果此两款产品有捆绑鑫账户的需求,则需共同捆绑一份鑫账户;若客户在投保此两款产品时同时购买其他通用型附加险,则附加险仅能附加在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上,不可附加在国寿鑫福年年年金保险上。
二、此两款产品投保人需为同一人、被保险人需为同一人,被保险人年龄应在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领取年龄由客户在投保时根据条款要求选择填写。
四、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为“定期,至80岁”;国寿鑫福年年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为“定期,至X岁”,其中X为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的养老年金领取年龄。
五、此两款产品的保险金额、交费方式、交费期间需保持一致,其中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支持三年、五年或十年。
第二部分 核 保
一、“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和“国寿鑫福年年年金保险”等两款产品为不计风险型产品。各省分公司应进一步实施差异化核保,进入人工核保的业务应根据展业地区既往业务的实际情况予以处理,对重点区域严格核保,如需进行生存调查或电话核保,应重点核查客户的主要为财务风险及健康风险等。
二、寿险与意外险投保保额配比规则
(一)一类公司客户累计意外净风险保额大于100万元,二类公司客户累计意外净风险保额大于50万元,三类公司客户累计意外净风险保额大于30万元的,应执行寿险和意外险配比,规则如下:
1.既往已有寿险风险型产品的,客户累计意外净风险保额不得超过累计寿险净风险保额的3倍。
2.既往已有重疾产品的,客户累计意外净风险保额不得超过累计重疾净风险保额的3倍。
3.既往已有不计风险型或储蓄型产品的,客户累计意外净风险保额不得超过客户名下有效保单累计期交保费的10倍(趸交保费按1/10折算)。
4.客户同时拥有寿险风险型、重疾险、不计风险型或储蓄型产品的,按前款规定合并计算累计意外净风险保额,但对于同一产品既有寿险净风险保额又有重疾净风险保额的险种按净风险保额的高者计算。如:客户既往投保过寿险风险型产品,累计寿险净风险保额300万元;同时客户还投保过不计风险型产品,累计首年期交保费100万元。则该客户可投保累计意外净风险保额为:300×3+100×10=1900万元。
5.客户所投保的意外险产品中既有交通意外责任又有非交通意外责任的,以风险高者来计算意外净风险保额。如:客户投保非交通意外净风险保额 1000万元,轨道交通意外净风险保额2000万元,航空意外净风险保额3000万元,则按轨道交通意外净风险保额2000万元进行核保评估。
(二)贷款类意外险且客户累计意外净风险保额小于等于2000万元,以及政策性业务(如:安监局对煤矿意外有最低限额规定的),可不考虑寿险和意外险配比关系。
(三)其他
1.本规则所指的意外净风险保额是指除航空意外责任以外的所有意外险净风险保额。
2.公司分类参见《关于调整差异化核保规则和分公司核保授权的通知》(国寿人险业[2015]50号)。
3.不符合第一、二条所列情形,但客户有强烈投保需求,且提供充足的财务资料和生调无逆选择倾向者,需上报总公司审批。
三、其他按照《核保实务》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 保 全
按合同条款及《保全实务》执行。
第四部分 理 赔
按合同条款及《理赔实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