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短期险
一、员工福利系列
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
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五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
分之七十五以上。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
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
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
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的百
分之十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中,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
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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