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部分图片和文字内容:
一、一般规定
二、适用条款及费率
三、承保能力的计算
四、风险查勘要求
五、续保业务管理要求
六、提前上报业务管理要求
七、不保风险
八、谨慎承保、禁止承保的险种
一、一般规定
1、核保政策由总公司非车险部负责解释。使用者如有疑惑,须向总公司非车险部报告,不得擅自解释或曲解。
2、除核保政策以外,承保财产险业务必须遵守当年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除外责任、自留额等规定。当二者有冲突时,优先适用当年再保险合同的规定。
3、利损险必须附加于财产险或机损险物质损失保单项下,不得单独承保,并与财产险或机损险的保额相加,适用一个再保合约自留额。
4、承保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或承保财产综合险、基本险等险种并扩展盗窃险、玻璃破碎险损失频率较高的风险时,应根据风险大小适当规定免赔,免赔争取定为具体绝对免赔金额加上损失的百分比,以高者为准;也可视实际风险情况定为一个具体金额或百分比。利损险的免赔必须以天数表示。
5、承保财产险业务必须注明保险标的所在地的邮政编码并准确录入业务系统,以保证公司能按地区进行巨灾统计及再保相关安排。
6、避免异地业务冲突规则:
(1)无论是直接独立承保还是共保, 异地业务都须上报总公司备案,总公司首先核实保险标的所在地机构是否已经承保或已经报价,若标的所在地机构也正处于待报价阶段,需协调两家机构中的一家报价或两家机构以完全相同的条件报价;若标的所在地机构未涉足该业务,可同意业务上报机构报价。
(2)已经履行过上述上报程序的直接独立承保的异地业务在续保时无需重复履行本程序。
(3)对于本公司任何一家机构已经承保或已经报价的业务,其他机构均不得再试图介入。如果涉及到两家机构或以上达成内部共保协议的不受此限。
7、共保业务规定:参与共保的业务必须为明共业务。
明共业务的定义:凡是原保单上列明所有共保人名单或共保协议被被保险人见证的共保业务,如经纪人见证的共保业务共保协议需提供被保险人对该纪人的授权委托文件。
8、凡当年度核保政策以及各险种核保细则中明确属于“不保风险”、“禁止承保的险种”、“禁止承保的业务”的,原则上一律不得承保,但如涉及到股东业务或重要渠道业务,必须以特殊业务审批单形式予以上报审批,充分说明理由。同时分公司业务管理部须向总公司非车险部做出必要的解释。
二、适用条款及费率
1、严格执行总公司报备的条款、费率或经总公司同意并向保监会报备的地方性条款、费率,以及相关行业自律要求的条款、费率;新条款及未经报备的附加险条款的使用一律要经总公司批准,禁止以特约形式任意扩展或缩小保险责任。
2、以从共保的形式参与业务时可以使用主共保方报备的条款和费率。
3、在执行总公司报备的费率时,各级业管人员必需严格根据风险性质及调整系数等综合确定对应的标准费率。
三、承保能力的计算
1、自留额的确定
(1)自留额是针对风险单位来确定的。
(2)风险单位的自留额及分出额均以保险金额计算。风险单位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与保单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金额合并计算,适用一个自留额;
2、自留额管理要求
(1)2014年非水险成数溢额合约自留额为固定自留。毛自留超过对应风险类型的最大毛自留额后,超出部分自动进入溢额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