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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rar

  • 更新时间:2012-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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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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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图片和文字内容: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
...............本附加险合同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退还保险费 …………………………1.5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2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每月结算投资收益………………………………………………………………………5.2 

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6.1 

您有退保的权利……………………………………………………………………………………………………9.2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3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9.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9.2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 ……………………………………………………10.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投保年龄 
1.5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3.3 保险金给付 
3.4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5. 保单结算                
5.1 保单账户 
5.2 结算利率 
5.3 年保证利率 
5.4 保单账户价值 
6.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6.1 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6.2 部分领取费用 
7. 保单账户价值支付主险及  
   其他附加险合同保险费    
7.1 保单账户价值支付主险 
    及其他附加险合同保险费 
8.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8.1 效力中止 
8.2 效力恢复 
9.合同终止与解除          
9.1 合同终止 
9.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错误 
10.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1.释义                   
11.1 保单年度 
11.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11.3 有效身份证件 
11.4 全残 
11.5 毒品 
11.6 酒后驾驶 
11.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8 无有效行驶证 
11.9 机动车 
11.10 现金价值 
11.11 情形复杂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2011 年 12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 ”简称“附加财富管家” 。在本附加险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
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财富管家年金
保险(万能型)合同” 。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
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
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
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3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均以该日期计
算。 
1.4 
投保年龄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
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
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
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年金 
若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满两年或保单账户价值不少于人民币 10,000 元,且被保
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年金。我们将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
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年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 9%给付年金,直至
被保险人身故。 
 
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
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机动
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
现金
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
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年金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年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
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全残保险金申
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
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
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
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
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有两种支付方式,一种是通过主险合同的祝福金、祝
寿金或红利转入的方式支付,另一种是采用追加保险费的方式支付。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随时向我们支付追加保险费: 
(1)在本附加险合同第三个保单年度结束之前; 
(2)追加保险费的金额每次不低于主险合同单期保险费,累计不高于主险合同
后续各期保险费的总额; 
(3)符合我们当时规定的其他追加保险费条件。 
5. 
保单结算 
5.1 
保单账户 
我们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设立保单账户。 
5.2  
结算利率 
每月最后一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我们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结合实际投资
状况,确定当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
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24时或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时根据计息天数按单利
结算。 
 
 
在结算日 24 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附加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
为公布的结算利率。 
在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附加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日利率为本附加险合同规定的年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5.3 
年保证利率 
本附加险合同的年保证利率为 2.5%,年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为 2.5%/365。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 在每年的 12 月 31 日, 若当年末保单账户价值小于 “根
据年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 ,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根据年保
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 。 
在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若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根据年保证利率计算
的保单账户价值” ,我们不再根据年保证利率调升保单账户价值。 
“根据年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是指假设当年的结算利率均等于年
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并按照本保险条款“5.4 保单账户价值”的约定计算
得到的保单账户价值。 
5.4 
保单账户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保单账户建立时,保单账户价值等于已支付的保险费;账户建立前,已支
付的保险费按我们收到保险费当时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果存在该
利息,则该利息计入保单账户; 
(2)您追加保险费的,保单账户价值按该次所追加的保险费等额增加; 
(3)从主险合同转入祝福金、祝寿金或红利的,保单账户价值按该次所转入的
金额等额增加; 
(4)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保单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5)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根据年保证利率调升保单账户价值的,保单账
户价值增加到调升后的金额; 
(6)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您实际领取的金额及按本附
加险合同约定收取的部分领取费用等额减少; 
(7)年金受益人申请年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我
们当年应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8)保单账户价值支付主险及其他附加险合同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支付
保险费的金额等额减少; 
(9)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后,保单账户价值直接降
为零; 
(10)若出现约定的其他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情形,保单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
或减少。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向您提供保单状态报告。 
6.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6.1  
部分领取保单
账户价值 
(1)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但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被保险人当时仍未发生保险事故; 
②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 元。 
(2)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①保险合同; 
②部分领取申请书; 
 
 
③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您给付您申请部分领
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在扣除部分领取费用后的余额。 
6.2 
部分领取费用 
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我们将收取部分领取费用。 
部分领取费用为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收取标准
见下表: 
保单年度 第 1 保单年度
第 2 保单年度
第 3 保单年度 
第 4 保单年
度及以后 
部分领取
费用比例 
5% 
4% 
3% 
0% 
7. 
保单账户价值支付主险及其他附加险合同保险费 
7.1 
保单账户价值
支付主险及其
他附加险合同
保险费 
如主险及其他附加险合同分期支付的保险费在宽限期内未支付,且本附加险
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主险及其他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我们将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支付主险及其他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
付的保险费。 
保单账户价值用以支付主险及其他附加险合同保险费的,我们不收取部分领
取费用。 
8.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8.1 
效力中止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中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时,保单账户价值分成两个阶段进行计算:第一阶段
为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日的前一个结算日次日到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日,
保单账户价值根据计息天数按公布的结算利率单利结算;第二个阶段为本附
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单账户价值不计利息。 
第一阶段的计息天数为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日的前一个结算日次日至本附
加合同效力中止日的实际经过天数。 
8.2 
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
商并达成协议,自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保单
账户价值自效力恢复之日起按照公布的结算利率单利结算。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
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 
9. 
合同终止与解除 
9.1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险条款的其他约定而效力终止。 
9.2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
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错误 
投保时,您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
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10.2 
适用主险合同
条款 
下列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宣告死亡处理; 
(3)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未还款项; 
(6)合同内容变更; 
(7)联系方式变更; 
(8)争议处理。 
11. 
释义                                                                             
11.1 
保单年度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合同生效日对
应日前一日的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1.2 
合同生效日对
应日 
指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
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1.3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
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11.4 
全残 
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①) ;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②) ;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③) ;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 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 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④) 。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
(或鉴定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
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注: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
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
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
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11.5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
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
方药品。 
11.6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
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7 
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
习驾车。 
11.8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1.9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
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1.10 
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
余额。 
退保费用为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申请书之日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
例,具体收取标准见下表: 
保单年度 第 1 保单年度
第 2 保单年度
第 3 保单年度 
第 4 保单年
度及以后 
退保费用
比例 
5% 
4% 
3% 
0% 
11.11 
情形复杂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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