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
您有选择减额交清的权利…………………………………………………第3.2条
您有减保的权利……………………………………………………………第3.3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2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5 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条款目录
3.2 减额交清
3.3 减保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4.2 保险金的申请
5.释义
5.1 现金价值
5.2 认可医院
5.3 专科医生
5.4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5.5 遗传性疾病
5.6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8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效力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1.7 合同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附加 08 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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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 08 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 08 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
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
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
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
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
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
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效力
1.4
合同效力
1.主险合同中的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金的给付、欠交保险费、未还款项及多给付保险金的扣除、明
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地址变更、
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
为准。
2.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3.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
1.5
合同内容
变更
1.5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6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6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 1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
面签收之日起 10 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
除之日起 10 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向您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4.如您解除主险合同,本合同须同时解除。
1.7
合同终止
1.7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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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被保险人身故的;
4.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且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2.3
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
保险金
重大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
(详见释义)
认可医院
(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
释义)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
释义) ,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保险金额的 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
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详见释义)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详见释义) ;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医护人员职业行为感染艾
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详见释义)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详见释义) ;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医护人员职业行为感染艾
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
交纳
3.1
保险费的
交纳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须与主险合同一致。且须与主险
合同同时交纳保险费。
3.2
减额交清
3.2
减额交清
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或转换条款时,本合同应同时办理减额交清。本公司将
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一次交清保险
费,保险金额相应减少,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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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保险合同不能单独办理减额交清。
3.3
减保
3.3
减保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并领取减少部
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主险合同减保,本合同应同时办理减保,减保比例与主险合同
相同。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
益人
4.1 保险金受
益人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金的
申请
保险金的
申请
1.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
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
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2.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释义
5.1
现金价值
5.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
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金额在现金价值表上载明,保单年
度
保单年
度之内的现金价值金额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
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5.2
认可医院
5.2
认可医院
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
院。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www.newchinalife.com)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
服务电话 95567。
5.3
专科医生
5.3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5.4
本合同所
指的重大
5.4
本合同所
指的重大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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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
疾病
5.4.1
恶性肿瘤
5.4.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
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
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如为女性被保险人,则不包括
此项) ;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如为女性被保险人,则不包括
此项) ;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5.4.2
急性心肌
梗塞
5.4.2
急性心肌
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
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5.4.3
脑中风后
遗症
5.4.3
脑中风后
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
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
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
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
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5.4.4
重大器官
移植术或
5.4.4
重大器官
移植术或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
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
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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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血干细
胞移植术
造血干细
胞移植术
手术。
5.4.5
冠状动脉
搭 桥 术
(或称冠
状动脉旁
路 移 植
术)
5.4.5
冠状动脉
搭 桥 术
(或称冠
状动脉旁
路 移 植
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
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
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5.4.6
终末期肾
病(或称
慢性肾功
能衰竭尿
毒症期)
5.4.6
终末期肾
病(或称
慢性肾功
能衰竭尿
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
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5.4.7
多个肢体
缺失
5.4.7
多个肢体
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
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5.4.8
急性或亚
急性重症
肝炎
5.4.8
急性或亚
急性重症
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
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5.4.9
良性脑肿
瘤
5.4.9
良性脑肿
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
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
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5.4.10
慢性肝功
能衰竭失
代偿期
5.4.10
慢性肝功
能衰竭失
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5.4.11
脑炎后遗
症或脑膜
5.4.11
脑炎后遗
症或脑膜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
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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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后遗症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
三项以上。
5.4.12
深度昏迷
5.4.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
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
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5.4.13
双耳失聪
5.4.13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
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
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5.4.14
双目失明
5.4.14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
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如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5.4.15
瘫痪
5.4.15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
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5.4.16
心脏瓣膜
手术
5.4.16
心脏瓣膜
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5.4.17
严重阿尔
茨海默病
5.4.17
严重阿尔
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
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
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
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
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5.4.18
严重脑损
伤
5.4.18
严重脑损
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
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
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
三项以上。
5.4.19
5.4.19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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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帕金
森病
严重帕金
森病
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
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5.4.20
严重Ⅲ度
烧伤
5.4.20
严重Ⅲ度
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
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5.4.21
严重原发
性肺动脉
高压
5.4.21
严重原发
性肺动脉
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
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5.4.22
严重运动
神经元病
5.4.22
严重运动
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
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5.4.23
语言能力
丧失
5.4.23
语言能力
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
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5.4.24
重型再生
障碍性贫
血
5.4.24
重型再生
障碍性贫
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
9/L;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
9/L。
5.4.25
主动脉手
术
5.4.25
主动脉手
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
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
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5.4.26
严重多发
性硬化
5.4.26
严重多发
性硬化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白质炎性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提供明确诊断,并有头颅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
诊断报告。所谓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初次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持续 180 天
以上。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包含下列全部三项条件: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散在的身体损害的多样性;
(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
5.4.27
5.4.27
指医护人员于执行正常医疗行为中因接触艾滋病病毒(HIV)感染患者或因遭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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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人员
职业行为
感染艾滋
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
医护人员
职业行为
感染艾滋
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
滋病病毒(HIV)污染之医疗器械意外所伤而致艾滋病病毒(HIV)感染或罹患艾滋
病(AIDS) 。并且证实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任何意外事件导致感染的必须在意外发生后 30 天内向本公司报案;
(2)存在导致该意外事件的明确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液体证据;
(3)在向本公司报告意外发生后的 180 天内出现血清 HIV 阴性转变为 HIV 阳性
的检验证据;
(4)存在意外事件发生后 5 天内检查 HIV 抗体,结果为阴性的医疗检验报告;
医护人员,指在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构认可医疗机构工作,并取得卫生行政管
理机构认可的相应任职资格的医护人员。
因性行为和静脉注射毒品所致不在保障范围内。
5.4.28
急性坏死
型胰腺炎
5.4.28
急性坏死
型胰腺炎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坏死型胰腺炎。但因酗酒所致的急性
坏死型胰腺炎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
但因酗酒所致的急性
坏死型胰腺炎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弥漫性腹膜炎;
(2)空腹血糖持续高于 10mmol/L。
对于因急性发病导致身故而无法同时具备以上条件者,须以法医鉴定机构出具
的尸检报告为明确诊断的依据。
对于因急性发病导致身故而无法同时具备以上条件者,须以法医鉴定机构出具
的尸检报告为明确诊断的依据。
5.4.29
肌营养不
良症
5.4.29
肌营养不
良症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临床症状包含无感觉障碍、脑脊髓液正常、轻度的腱反射减少;
(2)肌电图显示肌营养不良症的特征性改变;
(3)肌肉活体组织检查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
等阳性改变。
5.4.30
系统性红
斑狼疮性
肾炎
5.4.30
系统性红
斑狼疮性
肾炎
指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并发狼疮性肾炎而影响和损害肾脏功能,且肌酐清除率
持续低于 30ml/分。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的诊断必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确诊,并满
足下列条件:
(1)临床表现至少具备下列条件的四个:
① 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② 光敏感;
③ 口鼻腔黏膜溃疡;
④ 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
⑤ 胸膜炎或心包炎;
⑥ 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 ;
⑦ 血象异常(白细胞小于 4×10
9/L 或血小板小于 100×10
9/L 或溶血性贫
血) 。
(2)检测结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的两个:
① 抗 dsDNA 抗体阳性;
② 抗 Sm 抗体阳性;
③ 抗核抗体阳性;
④ 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
⑤ C3 降低。
附加 08 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73720091 第 10 页[共 10 页]
5.4.31
终末期肺
病
5.4.31
终末期肺
病
因终末期肺病而出现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肺功能测试其 FEV1 持续低于 0.75 升;
(2)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 55mmHg。
5.4.32
严重胰岛
素依赖型
糖尿病 (I
型 糖 尿
病)
5.4.32
严重胰岛
素依赖型
糖尿病 (I
型 糖 尿
病)
由于胰岛素分泌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增高,并须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
持 180 天以上,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确定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因坏疽须切除一只或以上脚趾。
以上第 1 至 25 种疾病的名称和释义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
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疾病名称和释义。第 26 种至 32 种疾病为本公司增加的
疾病类型。
以上第 1 至 25 种疾病的名称和释义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
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疾病名称和释义。第 26 种至 32 种疾病为本公司增加的
疾病类型。
5.5
遗传性疾
病
5.5
遗传性疾
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
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5.6
先天性畸
形、变形
或染色体
异常
5.6
先天性畸
形、变形
或染色体
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
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
5.7
感染艾滋
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
5.7
感染艾滋
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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