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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课程人寿保险基础知识34页.ppt

  • 更新时间:201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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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寿保险的种类
二、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
三、人寿保险的定价

 

一、人寿保险的种类
 (一)普通型人寿保险
 (二)年金保险
 (三)简易人寿保险
 (四)团体人寿保险
 (五)新型人寿保险

(一)普通型人寿保险
   1、死亡保险
   2、生存保险。
   3、两全保险。

(一)普通型人寿保险
          1、死亡保险。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1)定期寿险。定期寿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用极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其不足之处在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则不能得到保险金的给付,而且已交付的保险费不再退还。

(一)普通型人寿保险
       1、死亡保险
    (2)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1)普通终身寿险:是指终身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终身寿险。
       2)限期交费终身寿险:是指保险费在规定期限内分期交付,期满后不再交付保险费,但仍享有保险保障的终身寿险。
       3)趸交终身寿险:是指在投保时一次全部交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趸交终身寿险也可以认为是限期交费保险的一种特殊形态。


(一)普通型人寿保险
            2、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即当被保险人与保险期满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仍生存,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
            生存保险主要是为老年人提供养老保障或者为子女提供教育金等。
             3、两全保险。两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者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两全保险的储蓄性极强,其纯保费由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组成。


   (二)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指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1年)的人寿保险。
             1、按照交费方式分类,可分为趸交年金和期交年金。
             2、按照被保险人数分类,可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年金、最后生存者年金和联合及生存者年金。
             3、按照给付额是否变动分类,可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变额年金是针对定额年金在通货膨胀下保障水平降低的缺点而设计的。

(二)年金保险
      4、按照给付开始日期分类,可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即期年金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即行按期给付年金的年金保险。延期年金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经过一定时期或者被保险人达到一定年龄后保险人才开始给付年金的年金保险。
             5、按照给付方式(或给付期间)分类,可分为终身年金、最低保证年金和定期生存年金。定期生存年金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间内生存为给付条件的年金保险。

(三)简易人寿保险
            简易人寿保险是指用简易的方法所经营的人寿保险。它是一种低保额、免体检、适应一般低工资收入人群需要的人寿保险。交费期较短,通常为(月、半月、周)。
             为了防止逆选择,简易人寿保险大多采用等待期或削减给付制度,即被保险人加入保险后必须经过一定时期,保险单才能生效;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死亡,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或减少给付金额。
             简易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率略高于普通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率,主要原因为失效率较高,使保险成本提高。

 

(四)团体人寿保险
     1、团体人寿保险的定义。团体人寿保险是用一张总的保险单对一个团体的成员及其生活依赖者提供人寿保险保障的保险。投保人是团体组织;被保险人是团体中的在职人员。“在职人员”是指在投保单位领取工资的正常工作人员,已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应参加团体保险,目的是消除逆选择因素的影响。临时工、合同工虽然不是投保单位的正式职工,若单位要求投保,保险人也可以接受。
 

(四)团体人寿保险
    2、团体人寿保险的特征。
       (1)风险选择的对象是团体而不是个人;
       (2)使用团体保单;
       (3)成本低;
       (4)保险计划灵活;
       (5)采用经验费率。

(1)风险选择的对象是团体而不是个人。
              在保险实务中,投保团体人寿保险一般不需体检或提供其他可保证明。团体人寿保险对风险选择与控制的主要手段如下:
              1)投保团体必须是合格的团体,有其特定的业务活动,独立核算。
             2)投保团体的被保险人必须是能够参加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由于新老职工的自然更替,使得大多数团体的员工平均年龄趋于稳定,从而也保证了死亡率、疾病率等的稳定。

            3)对投保人数的限制。团体人寿保险对团体投保人数的规定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绝对数,现在对人数的要求逐渐降低,对10人甚至少于10人的团体也可承保,但通常需要这些人数较少的团体对其中的被保险人提供某些可以承保的证明。二是参保比例,若保费是双方承担的,则全部合格职工中要有不低于75%)的人参加。
           4)保额的限制。具体做法是按照被保险人的工资水平、职位、服务年限等标准,分别制定每类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这种做法是依据统一的标准制定每个人的保险金额,雇主或雇员均无权自己增减保险金额,其目的主要在于消除逆选择的行为。 


(五)新型人寿保险
    1、分红保险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分红保险采用固定死亡率的,其相应的死亡保费收入和风险保额给付等不列入分红保险账户。
           目前,中国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应至少将分红保险业务当年度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客户。分红保险使保险公司和客户在一定程度上共同承担了投资风险。


(五)新型人寿保险
     2、投资连结保险
             投资连接保险是一种寿险与投资相结合的新型寿险产品。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除有特殊规定外,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或其他投资账户之间不得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不同的投资账户,可以投资在不同的投资工具上,除了各种专类基金供投保人选择外,由寿险公司确立原则,组合投资的平衡式或管理式基金也非常流行。保单持有人可以在不同的基金间自由转换,而无需支付额外的费用。
    

(五)新型人寿保险
   2、投资连结保险
           中国保监会《个人投资连接保险精算规定》中规定:投资连接保险产品“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风险保额应大于零”。
            投资连结保险的交费机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与传统非分红保险及分红保险相比,投资连结保险在费用收取上相当透明。 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个人投资账户之前所扣除的费用。


(五)新型人寿保险
    3、万能保险
          保险公司一般会对每次交费的最高和最低限额作出规定,只要符合保单规定,投保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不定额地交纳保费。大多数保险公司仅规定第一次保费必须足以涵盖第一个月的费用和死亡成本,但实际上大多数投保人支付的首次保费会远远高于规定的最低金额。


(一)不可争条款
      不可争条款是指自人寿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2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如果在投保时,投保人故意隐匿或因为过失遗漏而作不实申报,足以影响保险人对于风险的评估,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由于人寿保险合同为长期合同,如果不加以限制,保险人有可能滥用这一权利,因此,法律规定一个期间,要求保险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审查,并有权解除合同。一旦超过该期限,保险人不得再主张合同解除或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权利,从而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不可争条款在中国仅适用于年龄误告的情况。 


(二)年龄误告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法律与保险合同中一般均要求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对保险费或保险金进行调整。
          《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三)宽限期条款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给投保人交纳续期保险费规定一定的宽限期60天。在宽限期内,合同仍然有效。
        《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四)中止、复效条款
    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一旦投保人重新补交合同效力停止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效力将恢复。我国法律规定,中止期限为二年。
             投保人提出复效时,必须履行的程序包括:提出复效申请;提供可保证明,例如体验报告、健康证明等;付清欠交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借款。

(五)自杀条款
    《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该条第二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保险人一般将现金价值列在保险单上,当投保人不愿意继续交纳保险费时,投保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这笔现金价值。其方式有如下几种:
           1、申请退保。在申请退保时,现金价值往往体现为退保金。
           2、把原保险单改为交清保险单。这种处理方法实际上是以现金价值作为趸交保险费,投保与原保险单责任相同的人寿保险,保险期限自停交保险费起至原保单满期时止,保险金额则由趸交保险费的数额而定。
          3、将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单,即将原保险单改为与原保险单保险金额相同的死亡保险,保险期限相应缩短,此后投保人不必再交纳保险费。
 
(七)保单贷款条款
     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保险人申请贷款。
           如果债权人不是其投保的保险人,应通知该保险人。

(八)自动垫交保费条款
    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是指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如果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则自动以保单项下积存的现金价值垫缴保险费。对于此项垫缴保险费,投保人要偿还并支付利息。在垫交保险费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退保金的数额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适用于分期交费的寿险合同。该条款的目的在于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保险费垫交期间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但减少了保单的现金价值。

 


            3、积累公式法。积累公式法是将保费与保险给付和费用的差额用利率积累到未来的某点。任何保险年度末,单位保额有效保单的这个积累值叫做资产份额,因此这种方法也称为资产份额定价法。积累公式法可通过反复试验来实现。首先选择一个试验保费进行计算,观察其结果。如果其结果与公司的利润指标相差很远,则更换新的保费重新进行计算,使得新的保费假设能够更接近公司的利润目标。
          4、根据利润指标定价。某些方法规定资产份额在保单生效20年后必须等于现金价值的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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