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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保险公司组织与管理113页 .ppt

  • 更新时间:200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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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保险公司组织与管理113页 .ppt

《保险学》
授课者:郑伟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第六章 保险公司组织与管理
第一节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二节    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三节    保险经营规则
第四节    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
第五节    再保险
第一节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一、概说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四、相互保险公司
一、保险公司组织形式概说
(一)基本情况
(二)我国规定
(一)基本情况
各国保险法对保险经营者的组织形式都有要求。
现在除英国等极少数国家、地区外,各国均已禁止个人经营保险业务,保险经营者必须是法人组织。
(一)基本情况
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包括:
公司制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相互公司等
非公司制
保险合作社
其他类型的互助团体等
(二)我国规定
我国《保险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股份有限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
“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二)我国规定
以上规定意味着:
1、目前我国保险业经营者应当采取公司制,而且只能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
2、法律、法规可以规定公司以外的保险组织形式,目前虽无规定,但不排除将来会有所突破。
二、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一)含义
(二)法律特征
(三)组织机构
(一)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含义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家保险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经营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目前是我国保险公司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
(二)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法律特征
1、国家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惟一股东;
2、国家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3、代表国家出资的机构或部门必须获得国家授权;
4、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不设股东会;
5、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批准,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生效。
(三)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
2、董事会
3、经理
4、监事会
1、股东
在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权利通过股东会行使;
而在国有独资公司中,国家是惟一的股东,因此不设股东会;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董事,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2、董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
董事会制订并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由三到九名董事组成。”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
3、经理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是董事会决议的具体的执行者;
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工作;
《公司法》:“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
4、监事会
《保险法》:“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专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
“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提取各项准备金、最低偿付能力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含义
(二)法律特征
(三)组织机构
(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国家保险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经营保险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保险公司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新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基本上采取这种组织形式。
(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1、发起人应当达到法定人数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个以上发起人,其中发起人中须有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3、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
4、公司的账目应当公开
5、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2、董事会
3、经理
4、监事会
1、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股东构成;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2、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大会下设的常设业务执行机关,依法对公司进行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3、经理
经理或称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是董事会决议的具体的执行者。
4、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机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检查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四、相互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是国外普遍存在的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式;
相互保险公司是由投保人自己设立和组织的法人组织,它是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态;
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自然成为公司的所有人;
相互保险公司的不足是增加资本有困难;
国际上现在出现一种“非相互化”的趋势,指的是相互保险公司转化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章第一节 回顾
一、概说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四、相互保险公司
 第二节 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一、保险公司的设立
二、保险公司的变更
三、保险公司的终止
一、保险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二)设立程序
(一)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
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以其他出资方式(如实物、土地、工业产权等)进行出资。
(一)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
3、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符合《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经营寿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三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经营寿险业务的区域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一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
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设立保险公司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阶段;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的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二、保险公司的变更
保险公司下列事项变更应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1、修改章程
2、变更地址
3、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
4、股权转让
5、改变组织形式
6、调整业务范围
7、变更公司名称
8、分立、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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