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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养老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6页.pdf

  • 更新时间: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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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养老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解读:推动养老理财迈向新阶段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为深入贯彻相关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养老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这一通知从多个方面对养老理财业务进行了规范和引导,旨在推动理财公司扎实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促进养老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一、稳步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

(一)试点范围与期限的拓展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地区扩大至全国,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举措。全国范围内的试点能够让更多的投资者接触到养老理财产品,扩大了养老理财市场的覆盖面。同时,设定三年的试点期限,为理财公司在相对稳定的政策环境下进行探索和实践提供了时间窗口,有助于理财公司根据市场反馈不断调整和完善产品与服务。

(二)试点机构与额度的优化

理财公司参与试点需满足开业满三年、经营管理审慎、具备较强长期投资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审慎监管要求。这些要求确保了参与试点的理财公司具有相应的实力和能力来承担养老理财业务的风险,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单家理财公司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上限提高至该机构上年末净资本扣除风险资本后余额的五倍,并且金融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调整。这一举措有助于理财公司根据自身的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合理扩大养老理财产品的规模,满足市场对养老理财的需求。

(三)与个人养老金理财业务的协同

理财公司同时参与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业务的,新发行的养老理财产品可以自动纳入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名单。这种统筹安排有助于整合养老理财资源,提高养老理财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便捷和丰富的养老理财选择,促进养老理财业务与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协同发展。

二、不断完善养老理财产品设计

(一)丰富产品形态

鼓励试点理财公司发行10年期以上,或者最短持有期5年以上等长期限养老理财产品。长期限的养老理财产品有助于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实现养老资金的长期积累和增值。对10年期以上养老理财产品规模占比较高的试点理财公司在监管评级中予以适当加分,这一激励措施能够引导理财公司积极开发和推广长期限养老理财产品。同时,支持理财公司在养老理财产品的购买、赎回、分红等方面进行灵活设计,更好地匹配投资者个性化养老需求,体现了以投资者为中心的理念。此外,支持理财公司将养老理财产品收益领取与健康、养老照护等养老场景有机结合,为投资者提供养老金融综合解决方案,以及研发符合个人养老金参加人养老需求、具有长期限特征且具有一定收益率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进一步丰富了养老理财产品的功能和服务。

(二)完善收费模式

支持养老理财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和托管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基础上,对养老理财产品管理费、销售费和托管费等实施一定费率优惠。这一举措有助于降低投资者的投资成本,提高养老理财产品的吸引力,使更多的投资者能够参与到养老理财中来,实现养老资金的积累和增值。

(三)适度提高产品流动性

依托现有市场及金融基础设施,研究建立养老理财产品转让、质押等服务机制,满足投资者罹患重大疾病等情形下流动性需求。这一机制的建立为投资者提供了在特殊情况下变现养老理财产品的途径,增强了养老理财产品的流动性。同时,健全风险防控安排,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确保产品转让、质押等服务机制平稳有序运行,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探索提供多样化养老金融服务

(一)养老理财账户服务

支持试点理财公司为每位投资者开立养老理财账户,记载投资者持有养老理财产品份额及其变动情况,协助投资者做好养老资金储备和规划。养老理财账户的设立有助于投资者清晰地了解自己的养老理财资产状况,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便捷和专业的养老资金管理服务,促进了养老理财业务的规范化发展。

(二)养老理财顾问咨询服务

支持试点理财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投资者提供养老理财顾问咨询服务。相关理财公司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建立利益冲突防控制度。养老理财顾问咨询服务能够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建议和规划,帮助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养老需求选择合适的养老理财产品,同时通过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和建立利益冲突防控制度,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信息查询服务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应当持续优化理财行业信息平台,做好与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参与机构的对接,丰富投资者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信息查询功能,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信息查询服务的优化有助于投资者及时、准确地获取养老理财产品的信息,增强了市场的透明度,为投资者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提供了依据。

四、持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一)健全长期考核机制

理财公司应当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建立健全长期考核机制,将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投资人员和销售人员考核评价和薪酬体系,不得单一使用当期收益、短期收益或规模排名等评价标准。这一举措有助于引导投资人员和销售人员树立长期投资理念,注重投资者的长期收益,避免短期行为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同时,支持理财公司对养老金融业务中业绩突出、表现优异的人员,在绩效考核等方面给予倾斜,激励员工积极推动养老金融业务的发展。

(二)完善专业管理机制

支持符合条件的理财公司探索设立养老专门部门,在人员团队、投资管理、风险管控、信息系统等方面持续加大投入,提高养老金融服务水平。设立养老专门部门有助于理财公司集中资源和专业力量,提升养老理财业务的专业化管理水平,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养老理财服务。

五、积极支持养老产业发展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支持理财公司投资与养老特征相匹配的长期优质资产,通过适当方式参与投资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加大对健康产业、养老产业和银发经济的支持力度。理财公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综合考虑养老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与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这一举措有助于引导理财资金流向养老产业,为养老产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养老产业的繁荣和发展,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参与养老产业发展的机会,实现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

(二)多元化投资方式

支持理财公司在坚守职能定位、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以债券、股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衍生品等多种方式投资养老领域资产。多元化的投资方式有助于理财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灵活配置资产,提高养老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和风险抵御能力,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丰富的养老理财选择。

(三)推动优势互补

支持理财公司与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等持牌资管机构在专户管理、运营托管、交易执行等方面依法开展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更好服务养老产业发展。通过与其他持牌资管机构的合作,理财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各方的优势和资源,提升养老理财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养老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的金融服务。

六、切实加强风险管理

(一)养老名称专属

除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外,理财公司发行的其他理财产品不得在产品名称或者销售文件中使用养老或其他可能造成混淆误导的字样。这一规定有助于规范养老理财产品的命名,避免投资者产生混淆和误解,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强化信息披露

试点理财公司新发行的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应当将产品业绩展示与基础资产表现相挂钩,客观反映基础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产品存续期间,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资产分类标准,持续披露产品投资资产类别和比例。强化信息披露有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养老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为投资者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三)充分提示风险

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揭示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向投资者提示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在不同风险条件下的收益结果可能性,引导投资者建立合理预期,不得承诺或宣传产品保本或者保收益。充分提示风险有助于投资者正确认识养老理财产品的风险,避免盲目投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产品代销准入

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产品准入审查时,应当综合考虑产品业绩比较基准过往达成情况、产品风险收益匹配情况、产品业绩展示和信息披露合规情况等因素,不得简单依据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过往业绩高低进行准入审查。严格的代销准入机制有助于筛选出优质的养老理财产品,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安全。

(五)强化期限匹配

养老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严格执行期限匹配有关法规要求,增强产品与底层资产匹配性。强化期限匹配有助于降低产品的流动性风险,保障产品的稳健运行,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的投资环境。

(六)优化产品估值规则

对定期开放式养老理财产品在封闭期内持有的债券资产,试点理财公司在符合会计准则、充分信息披露、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前提下,可以合理审慎选择适当的估值方法。优化产品估值规则有助于准确反映养老理财产品的价值,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公平、合理的产品价值评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养老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从扩大试点、完善产品设计、提供多样化服务、完善内部管理、支持养老产业发展和加强风险管理等多个方面对养老理财业务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引导。这一通知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养老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为我国养老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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