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盛安康 25 护理保险 B 款:全方位护理保障,守护健康未来
在当今社会,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以及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对于长期护理保障的需求日益凸显。工银安盛人寿推出的盛安康 25 护理保险 B 款,凭借其全面的保障内容、灵活的缴费方式以及贴心的保险责任设计,为 18 岁至 65 周岁的人群提供了坚实的长期护理保障,成为众多消费者在规划个人及家庭健康保障时的优选产品。
一、产品概述:全面保障,贴心设计
工银安盛人寿盛安康 25 护理保险 B 款是一款专为 18 岁至 65 周岁人群设计的长期护理保障型保险产品。它涵盖了长期护理保险金(包括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和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护理关怀保险金、特别护理保险金以及疾病身故保险金等多项保障内容,保障期限可灵活选择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或终身,缴费期限也相当灵活,最长可达 30 年。
该产品具有诸多显著特点,使其在众多同类产品中脱颖而出。首先,它提供护理保障叠加给付,即长期护理保险金和护理关怀保险金两项护理责任可同时叠加给付,专注为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护理保障。其次,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期限最长可达十年,为被保险人提供了长期稳定的经济支持。此外,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导致长期护理状态,可加倍领取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进一步增强了保障力度。同时,该产品还具备保费豁免功能,一旦开始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将免交剩余交费期的续期保险费,且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为投保人减轻了经济负担。在特定疾病方面,产品提供了安心守护,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因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或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首次获得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还将额外一次性给付特别护理保险金。最后,若被保险人在达到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前因疾病身故,产品将按合同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延续对家庭的关爱。
二、产品基本要素:灵活选择,满足多样需求
(一)投保范围
凡年满 18 周岁至 65 周岁且符合承保条件的人士,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这一广泛的投保年龄范围,使得不同年龄段的消费者都能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障计划,无论是刚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还是即将步入退休生活的中老年人,都能获得相应的护理保障。
(二)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可选择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或终身。这种灵活的保险期间选择,充分考虑了不同消费者的保障需求和财务规划。对于希望在晚年获得长期护理保障的人来说,选择保障至 80 周岁的计划可以满足其在退休后可能面临的护理需求;而对于希望获得更长期保障的人来说,选择终身保障计划则能提供更全面的保障,确保在任何年龄阶段遇到护理需求时都能得到经济支持。
(三)交费方式
交费方式多样,包括趸交、年交、月交,为投保人提供了灵活的支付选择。不同的交费方式适应不同收入水平和财务规划的投保人。例如,对于收入稳定且希望一次性支付保费的人来说,趸交方式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对于收入较为稳定的投保人,年交方式可以合理安排年度预算;而对于收入波动较大或希望减轻年度支付压力的人来说,月交方式则更为灵活,能够更好地适应其财务状况。
(四)交费年限
交费年限选择丰富,包括趸交、3 年、5 年、10 年、15 年、20 年、30 年等多种选择。较长的交费年限可以减轻投保人每年的经济压力,使其更容易承担保费支出;而较短的交费年限则可以让投保人更快地完成保费支付,提前享受保险保障。这种多样化的交费年限选择,使得不同经济状况和财务规划的投保人都能找到适合自己的交费方案。
(五)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方式
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方式灵活,可选择按年给付或按月给付。这种灵活的给付方式,使得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生活安排选择合适的给付方式。例如,对于希望获得较为稳定的年度经济支持的人来说,按年给付方式可以更好地规划年度生活费用;而对于需要每月安排护理费用的人来说,按月给付方式则更为方便,能够确保每月都有稳定的资金用于护理支出。
(六)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限
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期限可选择 5 年或 10 年,且一旦开始给付,不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而终止给付。这一特点为被保险人提供了长期稳定的经济保障,确保在护理状态持续期间能够获得持续的经济支持。若给付期限内被保险人不幸身故,剩余尚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进一步保障了被保险人及其家庭的经济利益。
(七)最低基本保额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最低基本保额为 20,000 元;保险期间至终身,最低基本保额为 3,000 元。合理的最低基本保额设置,既确保了保险产品的保障力度,又兼顾了投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使得不同经济状况的消费者都能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额,获得相应的保障。
三、保险责任:多重保障,守护健康
(一)长期护理保险金
长期护理保险金是该产品的核心保障内容之一,它包括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和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对于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产品涵盖了 20 种特定疾病,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且因该特定疾病首次满足其所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时,将按合同约定给付基本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此外,对于 10 种中青年失能特定疾病(包含在上述 20 种特定疾病中),若被保险人 60 周岁前首次确诊并达到护理状态,除给付基本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外,还将额外给付中青年失能特定疾病额外长期护理保险金。这种双重保障机制,为中青年群体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尤其是针对那些可能因特定疾病导致失能的情况,给予了额外的经济支持。
对于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所列伤残等级 1 - 3 级的,将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这一保障内容,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严重伤残提供了经济支持,帮助其应对可能产生的长期护理需求。同时,产品对于不属于 “伤残评定标准” 1 - 3 级的伤残项目不承担保险责任,确保了保险责任的明确性和合理性。
(二)护理关怀保险金
在给付首次长期护理保险金的同时,还将一次性给付护理关怀保险金,其金额等值于被保险人首次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这一额外的给付,为被保险人在面临护理需求时提供了更多的经济支持,帮助其更好地应对护理费用的支出,体现了产品的贴心设计。
(三)特别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或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获得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除给付基本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外,还将额外一次性给付特别护理保险金,金额等值于合同的 100% 基本保险金额。这两种疾病均为常见的老年性疾病,对患者的生活质量和自理能力造成严重影响。特别护理保险金的设置,为患有这些疾病的被保险人提供了额外的经济支持,帮助其更好地应对疾病带来的护理挑战,体现了产品对特定疾病患者的特别关怀。
(四)疾病身故保险金
在达到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前,若被保险人因患疾病而身故,将按合同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这一保障内容,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可能面临的疾病身故风险提供了经济补偿,延续了对家庭的关爱,确保家庭在失去经济支柱的情况下仍能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体现了保险产品的保障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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